今天是2020年12月5日,星期六,农历十月二十一,晴,3-5级西南风,气温-15℃/-5℃,开始新的一天!

  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近日,开发区党工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全市“一号通办、街镇统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赵航主持并讲话,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各园区、镇街、部委、局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推行党建引领“一号通办、街镇统办”群众工作机制,是破解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难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发区上下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会议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基层调研。高度重视存在的民生类问题,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及时跟进走访,加快问题解决推进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问题清单,确保问题梳理兜实兜准、分解到位、解决到位。同时,赋予基层一线充分的召集调度权、评价权、考核权,可随时召集调度有关部门到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做到“事不完、人不走”。要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积极推进公共服务热线整合,推动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执法力量下沉在街镇办公,确保职能部门执法力量在街镇聚合发挥作用。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以街道改革为重点,完善“三级吹哨、三级联动、三级响应”机制,让群众、基层和企业时刻感受到身边的事有人管、发生问题有人解决。要进一步梳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等领域职能部门权责不清、事权边界不明等问题,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争取尽快捋顺、界定。要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定期调度、督查督办,解决好吹哨报到不联动、挂账工单“只挂不办”、工单回复不规范等问题。同时,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比照上级部门,坚持党建引领,考核街镇、赋权街镇,有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市体育局调研组到开发区调研。日前,市体育局调研组到开发区就体育工作“十四五”规划、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及全民健身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何刚,开发区教体局相关负责人参加。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电厂街道、辽河一小、金都游泳中心,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的方式详细了解了申报全民健身示范镇(街道)示范点准备情况、冰球训练及游泳馆经营运行情况。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对开发区高度重视体育工作、不断深化体育事业各项改革、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调研组强调,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合理利用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努力营造浓厚的体育氛围,推动开发区体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今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开发区各单位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宣传习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宣传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宣传活动。

  ◆开发区政法委机关干部走进包联社区新城街道辽河社区,举办了《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治观念》专题讲座,开发区政法委机关干部、辽河社区工作人员、退休老党员、志愿者、网格员及社区居民代表等40余人参加。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将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为居民细致地讲解了宪法的历史、原则、结构等具体内容,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和依。

  ◆开发区司法信访局联合开发区民政局、辽河司法所、辽河派出所、民政所、内蒙古秉冠律师事务所走进辽河镇双泡子集市,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进乡村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深入开展宪法和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场发放各类宣传册400余份。随后,工作人员来到辽河镇东风村,针对村民的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讲解,让宪法精神深入基层,让法治思想沁入百姓心间,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开发区公安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各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摆放展板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反恐防暴常识、扫黑除恶以及安全防范等知识,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构建平安开发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开发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了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开发区财政局以“预算法宣传”为主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宣传服务及“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观看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视频讲座,并进行《财政法律法规》知识测试,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同时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充分结合,通过设立“2020年国家宪法日宣传”展架、加强学习强国APP等新媒体的运用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河西街道司法信访所联合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河西派出所、河西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亲水人家社区工作人员在亲水人家小区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之法律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人员向往来居民发放宣传册1500余份,引导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新城街道各社区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美瑞龙源社区联合包联单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开展了“宪法进万家”宪法宣传讲座,向居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水域蓝湾社区联合开发区统战群团工作部、峰琢物业、雷锋车队开展“蒲公英普法进社区”宪法日法律宣讲活动,引导居民尊法、学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北岸华庭社区联合通辽市委政法委开展法治宣传文艺汇演,多彩的节目潜移默化地向观众们普及了法律常识。龙兴社区联合开发区关工委、统战群团工作部、新时代民族艺术协会开展“宪法在我心”诗歌朗诵会活动。河畔花园社区邀请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社区党员干部及社区矫正人员等讲解了基本法律知识。京汉新城社区、天域蓝湾社区、希望新城社区以普法宣传讲座、市民讲堂、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让宪法深入寻常百姓家。

  ◆电厂街道组织开展了“宪法进机关”学习宣传活动,电厂街道班子成员、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电厂街道负责人带领大家学习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使全体干部职工对宪法和依法治国的理念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同时组织社区人员、居民代表在社区活动室开展“宪法进社区”宪法学习活动,引导干部群众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建设平安社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第二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荣列其中,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这是开发区首家入选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将为开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添彩。

  在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车间,工人们正在认真细致地加紧生产和打包,确保订单如期发走。长期的临床实践证明,蒙药以其独特的药理疗效和文化底蕴,不仅把创新课题成果转化成了现实生产力,还得到了广大病患的认可。“蒙医药产业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特色产业,也是最能够代表地域特点和民族文化的产业之一。近几年,企业在科研上加大了投入力度,在打造全产业链上下了很大功夫。从市场效果来看,产品已逐渐走向全国,得到北上广等大城市医患的认可,预计年底能达到预期销售目标。”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总监王春志说。

  据了解,培育评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决策部署,旨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和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具有极高的含金量,是中小企业发展追求的金字招牌。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开发区择优推荐了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药企,面对突入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加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把现代蒙中医药产业链做好、做精、做特、做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对企业的后续发展,包括争取产业政策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搭建了一个更稳定、更广阔的平台。我们会利用获得‘小巨人’这个机会,加大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力争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上取得更大进步。”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总监王春志说。

  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20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不仅使其成为开发区乃至通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还成为了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①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如下图1、图2:

  ②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3、图4:

  ③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5、图6:

  ④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7、图8: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11、图12:

  ① 如您 2020 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 2021年继续享受,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扣除年度】选择“2021”一“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② 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 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您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扣除年度】选择“2021”点击相应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查看”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基本信息,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提醒内容: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